通姦,包二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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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居5年沒通姦?二審逆轉 元配告輸

自由時報 2011/03/01〔記者楊國文/台北報導〕

「住一起不等於發生性關係」

已婚的中華航空吳姓空少,7年多前無故離家,在美國與同事何女手牽手逛街,被女兒直擊,吳妻才發現丈夫與何女同住,憤而提告,一審判兩人賠償吳妻精神慰撫金120萬,但高等法院認定,「住在一起並不等於發生性關係」,改判不必賠,全案定讞。

另外,吳妻訴請吳某履行夫婦同居義務,高等法院判決吳妻勝訴定讞,但男方仍不願「迷途知返」;對此,高院合議庭法官聳聳肩認為「夫妻重在和諧,吳某不履行同居義務,司法亦愛莫能助」。

夫離家7年 與女同事同居5年

現年58歲的吳某和妻子結婚20多年,案發的時候兩人均在華航服務,吳某擔任空服員,太太是地勤人員。吳妻指控,先生92年4月起經常不回家,同年7月無故離家,同年11月間,女兒竟在美國舊金山,目睹父親和何女狀甚親暱。

吳妻蒐集證據後,於98年向台北地院訴請履行同居義務獲准,並指控吳某離家後,搬到何女住處,一住就是5年,還一同出國17次。吳妻還查出,先生某次出差,還要求張姓同事,將外宿旅館讓給自己和何女同宿,顯見雙方已有通姦、同居事實,對兩人提出民事侵權官司。

不過吳妻為調查兩人行蹤,曾與同事陳某利用職權,進入公司會員資料庫,清查何女搭機與吳某同飛紀錄,被何女反控侵權,96年間台北地院以該航空公司及吳妻、陳某已侵害何女隱私權,判連帶賠償何女8萬元,吳某則以經常不在家,要求庭上將住所地址變更為何女住處。

一審認侵害妻權益 判賠120萬

台北地院判決指出,吳某後來涉及民事侵權官司,法院寄出開庭通知書,曾由何女以「同居人」、「配偶」、「妻」等名義收受,顯見兩人同居屬實,已侵害吳妻權益,判兩人應連帶賠償吳妻精神慰撫金120萬,吳和何女不服判決,連同不履行同居義務敗訴官司, 一起上訴高等法院。

空少稱與妻感情不睦才離家

吳某則否認和何女通姦,強調兩人是因其父請託何女照顧母親而結識,至於離家是和妻子相處不睦,與何女無關。

高等法院合議庭昨認定,吳妻未提出兩人通姦證據,且2人住在一起,並不等於發生性關係,另認為吳某的父親自美返國,亦住在何女家,因而採認吳家和何女關係良好的說詞,改判吳妻敗訴定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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