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姦,包二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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喔∼喔∼ 抓車震來「音」的 通姦告贏

自由時報  2009/11/05

〔記者劉志原/台北報導〕偷情男女被錄音筆暗錄「車震」實況,因喘息、呻吟、呼喊,聲聲入耳,如身歷其境,法官雖未「眼見為信」,但憑「聽音辦案」,判兩人通姦有罪!

28歲女子陳佳姣和大學學長陳正宏通姦,陳正宏的老婆偷放一支錄音筆在老公的車上,錄到他和學妹在車上嘿咻的實況聲音,台北地院將2人依通姦罪各判刑6個月。

一位法官說,刑法通姦罪構成要件是發生「性行為」,若未查獲雙方發生性行為,如衛生紙、保險套等證據,則即使查到雙方脫光光在床上形同「捉姦在床」,也不構成犯罪;要證明通姦罪,最有利的證據是拍到雙方嘿咻、或對方已生下小孩,至於以錄音定罪,則相當罕見。

判決書指出,陳正宏娶妻後不到1年,95年6月就和學妹陳佳姣發生婚外情,陳妻懷疑老公出軌,苦無證據,雖拍得丈夫偕學妹出遊照片多達104張,仍無法證明兩人有性行為。

96年6月,陳妻在老公的車上偷放錄音筆,錄得當年7至8月,丈夫和學妹在車上發生5次性行為的實況錄音,因錄音品質佳,兩人在車內喘息、呻吟、呼喊聲音全都錄,陳正宏還與學妹談論於某飯店嘿咻過程。

陳妻96年8月將錄音筆內容轉錄至光碟,向台北地檢署控告丈夫及陳女通姦6次,陳女被起訴後即赴美唸書,法院通緝中,她在通緝期間,仍於美國與陳正宏會合共度耶誕節,直到今年8月才返國。

陳正宏部分97年被判6個月、緩刑2年確定,陳佳姣坦承通姦,被台北地院判刑半年,可易科罰金,法官認為她於案發後仍在美與陳正宏相聚,顯無悔意,未予緩刑;仍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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