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姦,包二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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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離家私生子 夫辯不知戴綠帽告通姦逾時效

中時電子報 2008/12/24 蕭博文/台北報導

陳姓女子離家出走後產下一子,蔡姓丈夫到院關心卻未對孩子血緣存疑,待陳女一年多後提出否認子女之訴,才驚覺兒子非親身骨肉控告妻子與楊姓男子通姦。檢察官仔細核算,發現陳女離家日數遠大於懷孕日數,認定蔡某在孩子出生時即能確定妻子與他人通姦,一年過後才提告已過法律追訴期,處分陳女與楊某不起訴。

陳姓女子因不滿丈夫花名在外,又接到女網友打電話嗆聲「妳該讓出妳的位置,我已經跟妳先生上床好幾次!」,前年憤而離開高雄住家至台中工作,並與楊姓男友同居,進而在去年一月九日產下一子。

蔡姓丈夫在妻子生產時曾到台中探視,卻未對兒子血統提出疑義。一年多後,陳女想要與楊姓男友結婚,向法院提出否認子女之訴,蔡某才驚覺事有蹊翹,懷疑兒子為妻子與楊某所生,控告兩人妨害家庭。

但檢方認為,蔡某前年三月間向警方報案,指妻子離家未歸,而妻子在去年一月九日產下一子,離家天數至少兩百九十一天,而一般孕婦懷孕最多兩百八十天,推論陳女是在離家後才受孕。

此外,蔡某也坦承在妻子離家前即許久未發生性關係,離家後也未曾與妻子發生關係,算算時間陳女不可能自蔡某受孕,蔡某在探視妻子生產時早該起疑,卻未及時提告已逾六個月的追訴期,因而處分不起訴。

據了解,蔡某事後企圖向陳女與楊某各索賠一百萬,才會辯解是在妻子提出否認子女之訴後才知悉妻子與人通姦,據而提告。但檢方比對離家日數與懷孕日數後發現,蔡某其實早就知情,認定已過追訴期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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