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紗照 難成通姦罪證
自由時報 2008/12/17
外遇案件中有許多是當事人察覺另一半行蹤可疑,透過徵信社或自力救濟揭發,也有當事人是自己露餡,但是否構成通姦罪全靠證據。
婚外情留下婚紗照能否成為通姦罪有力證據?律師蔡東泉指出,通姦罪構成要件必須有性交行為,如果未當場撞見、並拍下照片,也要留下衛生紙等DNA證物,但是如果只有婚紗照,在法庭上就可能很難定罪。
但有另一種情況,若通姦者生下子女,以DNA鑑定即可輕易證實通姦之實,如此一來,便能定罪。
蔡律師並強調,雖然被告大膽拍攝婚紗照,也只能證明其交往情形,並無法證明通姦之事實;即使被告上一次被捉姦,並簽下切結書,若切結書內容有坦承通姦,才能做為證據,若未言明通姦事實,只是道歉和承諾不再交往,對定罪並無幫助。(記者黃博郎、黃文鍠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