星洲日報 2008/05/31
馬來西亞律師梁卓經向《大霹靂》表示,1950年已婚婦女和兒童法令是用來保護沒有經濟能力的婦女和孩子,在沒有獲得丈夫或父親的供養照顧下,可獲得生活保障。
他說,一些依賴丈夫生活的婦女,在丈夫有外遇而沒有供養家庭時,礙於孩子的關係不敢離婚,也沒有申請贍養費,只好默默忍受,過着困苦的生活。
“很多女性不知道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,也可申請贍養費。不過,就算經過律師的講解後,這些面臨婚姻問題的女性,因經濟陷困而沒有能力聘請律師,最後只好放棄通過法律途徑向不負責任的丈夫索取贍養費的念頭。”
他表示,如果有經濟問題的婦女,可以通過大馬律師公會的法律援助部或政府法律援助局尋求協助。
合法孩子及私生子包括在內
經濟能力決定贍養費數目
梁卓經表示,根據有關法令,法庭是依據男方的經濟能力來決定男方須付多少贍養費給女方。
他說,如果男方沒有經濟能力,如是失業人士等,可豁免支付贍養費的責任。
“此外,如果女方涉及與別人通姦,她就無權獲得丈夫的贍養費。”
不遵從庭令懲罰監禁
他指出,根據該法令第四條文,一旦男方沒有遵從庭令,拒絕按月付贍養費給妻兒,女方可通過法庭作出追討,甚至發出逮捕令,把男方關進牢房以示懲罰,而監禁期限是根據拒付的月數,如一個月沒付,就坐牢一個月。
他說,值得一提的是,在該項法令下,一名父親必須及有義務支援孩子包括合法孩子及私生子的贍養費,法庭可以發出庭令諭令這名父親每個月支付規定款額的贍養費,直到孩子成年為止。
“不過,根據民情,私生子的贍養費可能比合法孩子少。”
關名洙:不獲贍養費也要堅強
單親媽媽要自力更生
霹靂華裔單親媽媽協會主席關名洙表示,該會有約400多名單親媽媽會員,其中不乏面對前夫不肯支付贍養費問題的案例。
她說,這些會員有些向她哭訴前夫不給贍養費,有些則指前夫給了一半就失去蹤影。
“雖然前夫不給贍養費是他們不負責任,但本會鼓勵這些單親媽媽不要終日為贍養費哭哭啼啼,而是堅強起來,自力更生賺取生計過活。”
安排技能培訓課程
她說,該會有為單親媽媽安排培訓課程,讓她們掌握一技之長謀生。
她說,馬來西亞有一些保障婦女權益的法令,然而很多婦女對有關法令不清楚,甚至要離婚也不知如何辦手續,而該會特別委任兩名女性法律顧問,為前來尋求支援的婦女提供法律咨詢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