復合協議互不管: 不得干涉妻愛小王
〔自由時報/記者王定傳/新北報導〕
蔡姓男子與謝姓女子2度離婚,首次復合時,雙方竟簽下「謝女與廖男(小王)相愛,蔡男不得干涉、謝女在婚後不干涉蔡男有任何外遇」等離譜條文的復婚協議書,但2人婚姻最後還是劃下句點;蔡男拿出謝女曾簽下的離婚協議書提告,要求謝女離婚賠償200萬元的承諾,新北地院審理後,判謝女需賠償200萬元。
判決書指出,蔡男與謝女於84年間結婚,94年間離婚,101年間復婚,並簽下「互不干涉」等離譜內容的復婚協議書。
不過,雙方的婚姻於102年間又劃下句點,蔡男憤憤不平,拿出謝女曾簽署的離婚協議書:「女方因前後2次婚姻行為不檢,有辱男方門風,主動要求協議離婚,且願意支付200萬元慰藉金。」要求謝女賠償。
謝女反駁,她與廖男本來僅是朋友,前夫卻誣指她是「不忠的女人」,以此逼迫她與其外遇對象劉姓女子3P,雙方因而於94年離婚,後來她正式與廖男交往,前夫卻不斷糾纏廖男,她顧及廖男安全與為讓孩子有完整家庭同意再婚,婚後丈夫卻不斷家暴,並被逼簽下賠償200萬元的協議書。
謝女並主張雙方復婚協議書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,等於復婚無效,更無離婚賠償問題;不過法官認定,謝女未能證明遭脅迫簽約,雖復婚協議書部分違反公序良俗無效,但其每一條款都是獨立約定,除去無效條款,其他仍可成立,加上謝女自認為給子女完整家庭才再婚,認定2人復婚有效;又謝女自認「為了離婚才簽立離婚協議書」,故判賠200萬元。
記者昨聯繫不上謝女。蔡男的律師連雲呈則說對判決無意見,但謝女的指控如3P、逼簽協議書等都是子虛烏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