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與小三自拍 妻提告獲賠50萬
【聯合報/記者曹敏吉/高雄報導】 2011.04.20
高雄市馮姓醫師與護士發生婚外情,妻子取得他和外遇對象穿著內衣自拍的大頭貼等證物,要求他和第三者賠償她精神損失。一審判決應連帶賠償20萬元。妻子認為太少,上訴結果二審加碼30萬,合計50萬元。
判決指出,這對夫妻91年間結婚,婚後約4年,妻子便查出丈夫有外遇,提出妨害家庭告訴,前年高雄地院判決馮醫師與第三者應連帶賠償80萬元。
馮姓醫師於前案訴訟期前,與外遇對象繼續交往,妻子火大,前年11月一天凌晨,會同轄區員警到第三者的住處捉姦,發現兩人衣衫不整,陽台晾有馮的貼身換洗衣物。妻子並取得馮醫師與外遇對象只穿著內衣拍攝的親密大頭貼、兩人十指緊扣走在馬路上摟肩攬腰等照片,妻子據以再次提出告訴。
馮醫師辯稱,那天朋友家的燈泡壞掉,他只是去換燈泡,晚上友人睡臥室,他在客廳沙發休憩,沒有發生性行為。
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馮妻提出的照片,只能證明馮醫師與女友關係匪淺,但不足證明兩人通姦,全案以不起訴處分。
馮妻認為沒道理,再提民事告訴,指丈夫一犯再犯,要求丈夫和第三者連帶賠償她60萬精神慰撫金。
雖然,這對夫妻已於今年三月間判決離婚確定,法官仍認為,事發在兩人離婚之前,從馮醫師與女友間的親密大頭貼、馬路上十指緊扣等照片看來,兩人之間已超過一般已婚男子與異姓友人正常社交程度,破壞原有的婚姻幸福,且違背善良風俗,應連償賠償20萬元。
馮妻上訴後,二審合議庭認為,被告等共同出遊、摟肩攬腰,又衣衫不整共處一室,逾越一般朋友正常往來關係,並審酌兩造經濟收入情形,判決連帶賠償為50萬元。